校際選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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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2.07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96.02.07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96.06.15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081470號函備查
:::::::::96.06.15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081470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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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7.09高醫教字第0960005805號函公布.doc|96.07.09高醫教字第0960005805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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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7.09高醫教字第0960005805號函公布.doc|96.07.09高醫教字第096000580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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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15 101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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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1733.doc|102.06.11高醫教字第1021101733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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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本校學則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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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明確規範學生跨校選修課程,依據本校「學則」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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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學生選讀他校開設之課程,以選讀時本校未開設之科目,且不與其同時在本校修讀科目時間衝堂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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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學生選讀他校開設之課程,以選讀本校未開設之科目為原則。惟若屬畢業班而有特殊情形者,經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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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惟若屬畢業班而有特殊情形者,經學生陳述事實,經系(所)主管核准後,得以專案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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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述事實,經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核准後,得以專案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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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大學部學生每學期選讀他校學分數,以該學期該生修讀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限。研究所學生選讀他校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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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大學部學生每學期選讀他校學分數,以該學期修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限。研究所學生選讀他校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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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以該生畢業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限,且均應受每學期最高限修學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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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系、所、學位學程畢業學分三分之一為限,且應受每學期最高限修學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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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校學生申請選讀他校開設之課程,應於該校規定選課日期一週前,依本校規定之申請表格填列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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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校學生申請選讀他校開設之課程,應於該校規定選課日期一週前,依本校規定填寫校際選課申請表,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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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欲選他校科目名稱、學分數、上課時間、開課學校系(所)名稱及本學期在本校修讀科目及總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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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屬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核准後送教務處複核。符合規定者,得以審核通過後之申請表逕向他校辦理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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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經本校系(所)主管核准後送課務組複核,符合規定者,發給本校同意書攜往他校辦理選課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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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事宜。
第五條  本校學生選讀他校課程時,繳費應依他校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校學生選讀他校課程時,繳費應依他校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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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他校學生申請選讀本校開設之課程,必須持其原肄業學校之同意書,依本校規定之申請表格填列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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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他校學生申請選讀本校開設之課程,需檢附原就讀學校之同意書,依本校規定填寫校際選課申請表,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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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須受本校各系(所)受理外校學生名額最高人數之限制,於加退選開始二週內辦理完畢,逾期不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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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事項,且受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受理外校學生名額最高人數之限制。校際選課應於本校加退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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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並應依本校規定繳交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收費標準以教育部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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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間內辦理完畢,逾期不予受理,並應依本校規定繳交學分費,收費標準以教育部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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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選修電腦或語言教學課程,應另繳實習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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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選修電腦或語言教學課程,應另繳實習費。
第七條  他校學生經依規定辦理選課後,除開課人數不足停開外,不得辦理退選、退費。
第七條  他校學生經依規定辦理選課後,除開課人數不足停開外,不得辦理退選、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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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學期結束後教務處應將該選讀學生之成績送其原肄業學校,以辦理登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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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學期結束後教務處應將該選讀學生之成績送其原就讀學校,以辦理登記事宜。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章及學則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章及學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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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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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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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6月24日 (一) 11:33所做的修訂版本

84.03.13(84)高醫法字第0一九號函公布
93.05.24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6.23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教育部93.07.20台高(二)字第0930091938號函備查
93.07.22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7號函公布
96.02.07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96.06.15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081470號函備查
96.07.09高醫教字第0960005805號函公布
102.05.15 101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6.11高醫教字第1021101733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明確規範學生跨校選修課程,依據本校「學則」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選讀他校開設之課程,以選讀本校未開設之科目為原則。惟若屬畢業班而有特殊情形者,經學生
     陳述事實,經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核准後,得以專案申請之。
第三條  大學部學生每學期選讀他校學分數,以該學期修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限。研究所學生選讀他校學分數,
     以系、所、學位學程畢業學分三分之一為限,且應受每學期最高限修學分之限制。
第四條  本校學生申請選讀他校開設之課程,應於該校規定選課日期一週前,依本校規定填寫校際選課申請表,經
     所屬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核准後送教務處複核。符合規定者,得以審核通過後之申請表逕向他校辦理選
     課事宜。
第五條  本校學生選讀他校課程時,繳費應依他校規定辦理。
第六條  他校學生申請選讀本校開設之課程,需檢附原就讀學校之同意書,依本校規定填寫校際選課申請表,填列
     有關事項,且受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受理外校學生名額最高人數之限制。校際選課應於本校加退選期
     間內辦理完畢,逾期不予受理,並應依本校規定繳交學分費,收費標準以教育部規定為準。
     如有選修電腦或語言教學課程,應另繳實習費。
第七條  他校學生經依規定辦理選課後,除開課人數不足停開外,不得辦理退選、退費。
     每學期結束後教務處應將該選讀學生之成績送其原就讀學校,以辦理登記事宜。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章及學則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