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諮詢教師聘任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新頁面: <font size=2> :::::::102.2.4一0一學年度第3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102.03.4 高醫研發字第1021100498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
|||
第1行: | 第1行: | ||
<font size=2> | <font size=2> | ||
- | :::::::102. | + | :::::::102.02.04 一0一學年度第3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 | :::::::[[媒體:1021100498. | + | :::::::[[媒體:1021100498.doc|102.03.04 高醫研發字第1021100498號函公布]]</font> |
<pre> | <pre> | ||
第一條 本校為促進研究風氣及提升研究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 第一條 本校為促進研究風氣及提升研究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
在2013年4月2日 (二) 17:50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2.02.04 一0一學年度第3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102.03.04 高醫研發字第1021100498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促進研究風氣及提升研究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由研發處自前三年度研究表現優異之教師遴選,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之,並頒發聘書。研究諮詢教師聘期 為一年,得續聘之。 第三條 研究諮詢教師旨在協助本校各類研究計畫之審查,研究計畫書及論文撰寫之諮詢與指導,計畫執行報告 討論會擔任主持人或評審人等任務。 第四條 研究諮詢教師績優者,每學年度由研發處簽請校長頒發獎狀。 第五條 本辦法由學術研究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