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諮詢教師聘任辦法

出自KMU Law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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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04 一0一學年度第3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102.03.04 高醫研發字第1021100498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促進研究風氣及提升研究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由研發處自前三年度研究表現優異之教師遴選,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之,並頒發聘書。研究諮詢教師聘期
     為一年,得續聘之。
第三條  研究諮詢教師旨在協助本校各類研究計畫之審查,研究計畫書及論文撰寫之諮詢與指導,計畫執行報告
     討論會擔任主持人或評審人等任務。
第四條  研究諮詢教師績優者,每學年度由研發處簽請校長頒發獎狀。
第五條  本辦法由學術研究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