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攬國外傑出人才獎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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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11八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90.01.11八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90.02.01八十九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追認通過
:::::::::90.02.01八十九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追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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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0.02.05(九十)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二號函頒布.doc|90.02.05(九十)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二號函頒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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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0.02.05(九十)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二號函頒布.doc|90.02.05(九十)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二號函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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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10  101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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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0287.pdf|102.01.31  高醫人字第1021100287號函公布,並溯及自101.8.1起實施]]</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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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延攬國外傑出人才並提升本校學術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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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延攬國外傑出人才並提升本校學術地位,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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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曾任職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公私立大學或知名學術研究機關(構),經本校各級(系所、院、校)教師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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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曾任職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公私立大學或知名學術研究機關(構),經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擔任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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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擔任教職者(專任教師),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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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職者,得依本辦法向人事室申請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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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為審查國外傑出人才獎助案件組成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並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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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為審查國外傑出人才獎助申請案,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並遴選適當人員擔任委員組成延攬國外傑出人才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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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當人員擔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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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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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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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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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呈請校長核定者,依下列標準核發獎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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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陳請校長核定者,依下列標準核發獎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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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助理教授或職級相當之人員,每月核發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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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現)任助理教授或職級相當之人員,每月核發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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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任副教授者,每月核發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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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現)任副教授者,每月核發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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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曾任教授者,每月核發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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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曾(現)任教授者,每月核發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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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曾任講座教授者,每月核發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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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曾(現)任特聘教授、講座教授者,每月核發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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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獎助金申請之期限每次以不超過三年為原則,期滿得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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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獎助金申請之期限每次以不超過三年為原則,其期限由本委員會決定之,期滿得再提出申請。
第六條  獎助金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特定預算支應。
第六條  獎助金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特定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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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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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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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2月4日 (一) 16:28所做的修訂版本

90.01.11八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90.02.01八十九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追認通過
90.02.05(九十)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二號函頒布
102.01.10 101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2.01.31 高醫人字第1021100287號函公布,並溯及自101.8.1起實施
                            
第一條  本校為延攬國外傑出人才並提升本校學術地位,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曾任職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公私立大學或知名學術研究機關(構),經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擔任專任
     教職者,得依本辦法向人事室申請獎助。
第三條  為審查國外傑出人才獎助申請案,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並遴選適當人員擔任委員組成延攬國外傑出人才獎助
     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四條  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陳請校長核定者,依下列標準核發獎助金:
     一、曾(現)任助理教授或職級相當之人員,每月核發二萬元。
     二、曾(現)任副教授者,每月核發四萬元。
     三、曾(現)任教授者,每月核發六萬元。
     四、曾(現)任特聘教授、講座教授者,每月核發八萬元。
第五條  獎助金申請之期限每次以不超過三年為原則,其期限由本委員會決定之,期滿得再提出申請。
第六條  獎助金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特定預算支應。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