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護理學系碩士班外國學生招生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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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
在2013年1月18日 (五) 09:35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0.09.20護理學院院務暨系務會議通過
- 101.01.06 100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01.20 (100)高醫院護通字第10000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學系碩士班招收外國學生名額,明訂於當學年度招生簡章中。 第四條 申請入學本學系碩士班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教務處申請入學,經審查或 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一、入學申請表二份。 二、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或由原修業 學校提出(密封逕寄本校)之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 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三、由金融機構提出財力證明書(密封逕寄本校)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四、已繳納入學申請費之證明文件。(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五、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保險證明文件。 六、中文或英文就學計畫書。 七、推薦書二份。 八、最新個人履歷。 九、護理師證書影本。 十、英文能力證明(以英語為母語者免)。 十一、護理工作資歷證明。 應屆畢業生若於申請時無法繳交畢業證書影本者,應檢附預定畢業證明書,並於錄取報到時再行補繳正式畢業 證書影本,否則取消其錄取資格。 第五條 本學系碩士班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一、入學標準: (一)大學護理學系畢業。 (二)以同等學歷申請者,須符合教育部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三)學業平均成績達GPA3.0(含)以上(滿分以GPA4.0計) (四)非以英語為母語者需具相當於托福ITP 500分以上程度。 (五)具一年以上護理工作經驗。 二、審查方式: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送請本學系評審,本學系應組成甄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及面試事宜, 評審結果應將有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於規定日期前送教務處,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複審, 審查結果簽請校長核定後,再個別通知入學。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中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本學系碩士班之甄審委員會,以班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六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 外國學生到校時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者,於當學期入學;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者, 於第二學期註冊入學。 第七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