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致力於友善環境之提供及維護,使各種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學生,皆得以自由而充分地學習與發展自我」的修訂沿革

出自KMU LawDB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差異選擇: 標記要比較版本的單選按鈕並點擊底部的按鈕進行比較。

說明: (目前) 指與目前版本比較,(先前) 指與前一個修訂版本比較,小 = 細微修改。
  • (目前 | 先前) 2019年4月1日 (一) 14:26 Wikilaw (對話 | 貢獻) (416位元組) (新頁面: <table border=1><tr><td colspan=2 bgcolor=#DDFFGG>最新訊息  依據:教育部108年1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230982號函知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108.1...)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