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中醫部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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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2.06.18九十一學年度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2.06.25九十一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92.07.03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二次行政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2.07.25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八次會議通過 ::::::::[[媒體:92.09.16高醫醫法第0920100008號函公布,並溯自92.09.08起實施.doc|92.09.16高醫醫法第0920100008號函公布,並溯自92.09.08起實施]] </font> <pre> 第一條 依據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中醫部置主任一人,由醫院院長提請本校校長聘之。 第三條 中醫部分設下列臨床單位及醫事單位 一、臨床單位 (一)中醫內科 (二)中醫婦兒科 (三)針灸科 (四)中醫傷科 二、醫事單位 (一)中醫藥局 (二)研發組 第四條 中醫部各臨床科置主任一人,其下置各級醫師、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辦事人員、技工及工友。 第五條 中醫部中藥局置主任一人,負責藥劑及商品管理相關事務,其下設調劑、製劑、藥管等三組,各組置組長 一人,另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辦事員等若干人。 中醫部研發組置組長一人,負責商品研發、品管及行銷等專案工作,另置研發相關專業人員及辦事員等若 干人。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呈董事會審議通過,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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