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教師聘任辦法
出自KMU LawDB
行政教師聘任辦法
的原始碼
跳轉到:
導航
,
搜尋
根據以下的原因,您並無權限去做編輯這個頁面: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這個使用者組的使用者才能使用:
用戶
你可以檢視並複製本頁面的原始碼。
<font size=2> :::::::::[[媒體:90.10.16(九十)高醫校法(一)字第0二0號函公布.doc|90.10.16 (九十)高醫校法(一)字第0二0號函公布]] :::::::::97.09.11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7.10.14高醫教字第0971104616號函公布.doc|97.10.14 高醫教字第0971104616號函公布]] :::::::::98.02.11 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98.04.16 九十七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8.05.22高醫教字第0981102273號函公布.doc|98.05.22 高醫教字第0981102273號函公布]] :::::::::102.05.15 101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6.06 101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21102005.doc|102.07.01 高醫教字第1021102005號函公布]] :::::::::110.06.17 109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101102269.doc|110.07.07 高醫教字第1101102269號函公布]]</font> <pre> 第1條 本校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得聘任行政教師,以協助處理行政事務。 第2條 各學院、系、所行政教師由所屬學院專任教師及臨床教師擔任,學位學程行政教師由該學位學程或合聘系所之專任教師及臨床教師 擔任。 第3條 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行政教師由各學院院長、學系主任、研究所所長、學位學程主任提名,經各學院院長同意後,由各學院 彙整,陳請校長聘任之。 第4條 通識教育中心得聘任行政教師二名,由該中心主任遴選中心專任教師擔任,陳請校長聘任之。 第5條 行政教師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6條 行政教師之名額計算如下: 一、各學院得聘任行政教師二名。 二、各學系之行政教師名額以各學系學生總人數計算。各學系學生總人數在二四O人以下者,得聘一名;二四一至四八O人者,得聘 至二名;四八一至七二O人者,得聘至三名;七二O人以上者,得聘至四名。 三、研究所及學位學程得聘任行政教師一名。 四、含有碩博士班之學系(科)得增加聘任行政教師一名。 第7條 行政教師得不足額聘任。 第8條 行政教師之服務點數採計依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及「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行政教師名單應於每學年度開學前由各學院及中心彙整,陳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返回到
行政教師聘任辦法
。
檢視
頁面
討論
原始碼
歷史
個人工具
登入
導航
首頁
高醫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查詢
歷史文件
法規制修訂流程
相關網站
使用說明
搜尋
工具箱
鏈入頁面
相關頁面修訂記錄
所有特殊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