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教師聘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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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16 (九十)高醫校法(一)字第0二0號函公布
97.09.11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7.10.14 高醫教字第0971104616號函公布
98.02.11 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98.04.16 九十七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8.05.22 高醫教字第0981102273號函公布
102.05.15 101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6.06 101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7.01 高醫教字第1021102005號函公布
110.06.17 109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07.07 高醫教字第1101102269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得聘任行政教師,以協助處理行政事務。
第2條	各學院、系、所行政教師由所屬學院專任教師及臨床教師擔任,學位學程行政教師由該學位學程或合聘系所之專任教師及臨床教師
        擔任。
第3條	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行政教師由各學院院長、學系主任、研究所所長、學位學程主任提名,經各學院院長同意後,由各學院
        彙整,陳請校長聘任之。
第4條	通識教育中心得聘任行政教師二名,由該中心主任遴選中心專任教師擔任,陳請校長聘任之。
第5條	行政教師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6條	行政教師之名額計算如下: 
        一、各學院得聘任行政教師二名。
        二、各學系之行政教師名額以各學系學生總人數計算。各學系學生總人數在二四O人以下者,得聘一名;二四一至四八O人者,得聘
            至二名;四八一至七二O人者,得聘至三名;七二O人以上者,得聘至四名。
        三、研究所及學位學程得聘任行政教師一名。
        四、含有碩博士班之學系(科)得增加聘任行政教師一名。
第7條	行政教師得不足額聘任。
第8條	行政教師之服務點數採計依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及「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行政教師名單應於每學年度開學前由各學院及中心彙整,陳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