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傳習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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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6.06.26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6.08.09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6.08.28高醫心教字第0960007316號函公布.doc|96.08.28高醫心教字第0960007316號函公布]] :::::::::100.12.29一00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1.01.12一00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11100219.doc|101.02.04高醫心教字第1011100219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成長,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受理教師申請為「學習者」,並依其需求邀請本校教師擔任「傳授者」。 其資格如下: 一、傳授者:須為本校專任教師(含合聘教師) 二、學習者: (一)本校新進二年內之講師及助理教授,參與本活動列計本校教師成長計分之必要條件。 (二)有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需求之教師。 三、媒合方式: (一)由學習者申請時擇定傳授者。 (二)由本中心依學習者需求,協助媒合後選任傳授者。 第三條 教師參與傳習制度相關規範如下: 一、傳授者須依其意願帶領一至三位學習者。 二、傳習活動為期一年,進行方式包括個別活動及團體活動。 (一)個別活動:依傳授者與學習者之需求自行訂定,學習者於每學期結束前應繳交心得紀錄表一份。 (二)團體活動:統一由本中心規畫(如:新進教師期末傳習制度座談會、新進教師座談會等), 各項活動傳授者及學習者應至少參加一次。 (三)新進教師專業成長社群及微型教學,屬學習者必要參加之活動。 第四條 傳授者之指導費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或本中心科室經費編列,每學期簽請校方同意後核發。 第五條 傳授者與學習者之互動應遵守相關教師倫理規範。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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