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委員會組織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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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高醫校法字第099號 ::::::::[[媒體:83.11.22(83)高醫校法字第099號函公布.doc|83.11.22(83)高醫校法字第099號函公布]] ::::::::99.03.24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9.04.3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1994號函公布.doc|99.04.3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1994號函公布]] </font> <pre>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保健服務,推廣學校健康教育,改善學校環境衛生,並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健康,設置衛生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執掌如下: 一、全校年度衛生工作計畫之審議、督導與考核。 二、全校衛生保健服務工作之推動。 三、全校衛生教育與健康輔導之推廣。 四、全校環境衛生之督導與改進。 五、全校餐廳、飲用水之衛生督導與改進。 六、其他有關全校衛生工作之協調與建議。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11至15人,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處事務組組長、學務處軍訓室主任、學生輔導組組長、生活輔導組組 長、衛生保健組組長、通識教育中心體育教學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另由校長就熱心學校衛生及具專業知識之人員聘任若干人及由本 校學生自治團體推選產生之學生代表2人組成之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學生事務長兼任,負責委員會之召集。 執行秘書1人,由衛生保健組組長兼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委員會會務。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且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校內外相關人員列席。 第八條 本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經校長核准後,送請有關單位執行。 第九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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