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攬國外傑出人才獎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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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11八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90.02.01八十九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追認通過 :::::::::::[[媒體:90.02.05(九十)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二號函頒布.doc|90.02.05(九十)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二號函頒布]] <pre> 第一條 為延攬國外傑出人才並提升本校學術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凡曾任職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公私立大學或知名學術研究機關(構),經本校各級(系 所、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擔任教職者(專任教師),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助。 第三條 為審查國外傑出人才獎助案件組成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 人(兼主席)並遴選適當人員擔任委員。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四條 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呈請校長核定者,依下列標準核發獎助金: 一、曾任助理教授或職級相當之人員,每月核發一萬元。 二、曾任副教授者,每月核發二萬元。 三、曾任教授者,每月核發四萬元。 四、曾任講座教授者,每月核發八萬元。 第五條 獎助金申請之期限每次以不超過三年為原則,期滿得再提出申請。 第六條 獎助金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特定預算支應。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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