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獲遺失物品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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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01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議通過 :::::::::::93.12.15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媒體: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3號函公布.doc|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3號函公布]] <pre> 第一條 為確立拾物(金)不眛、培養廉潔誠實不欺的觀念,進而養成守法紀律、愛護榮譽的 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在校區內拾得遺失物品者,依本要點之規定處理; 一、教職員工生在校內拾得遺失物者,應送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處理。 二、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應將拾得物品之名稱、數量、拾得之時間、地點公告招 領,拾得物品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暫時保管。 三、拾得物品,經公告未有人認領者,經保管一年六個月後,保管權責單位得通知拾 得人領取(並簽署具領證明)。若所有人不於相當期限認領,而拾得人亦不願領 取時,權責單位得視其情況(或依廢棄物)處理。 四、如拾得學生證由拾得人或生活輔導組轉交註冊組保管或註銷,避免重複申領。 第三條 拾得物如係貴重物品,視情況對於拾獲人得給予適當之獎勵。 第四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五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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