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際選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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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019.doc|84.03.13(84)高醫法字第0一九號函公布]] :::::::::93.05.24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6.23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教育部93.07.20台高(二)字第0930091938號函備查 :::::::::[[媒體:93.07.22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7號函公布.doc|93.07.22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7號函公布]] :::::::::96.02.07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96.06.15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081470號函備查 :::::::::[[媒體:96.07.09高醫教字第0960005805號函公布.doc|96.07.09高醫教字第0960005805號函公布]] :::::::::102.05.15 101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21101733.doc|102.06.11高醫教字第1021101733號函公布]] :::::::::102.07.25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109757號函備查 :::::::::[[媒體:1021102494.doc|102.08.19高醫教字第1021102494號函公布]] :::::::::112.04.14 11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2.06.21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0049771號函備查 :::::::::[[媒體:1120007086.doc|112.06.29 高醫教字第1120007086號函公布]] :::::::::112.09.18 112學年度第1次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121103248.docx|112.09.26 高醫教字第1121103248號函公布]] :::::::::113.02.06 11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校際選課辦法_修正條文對照表(1130206(11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docx|113.02.27高醫教字第1131100601號函公布]]</font> <pre> 第1條 本校為明確規範學生跨校選修課程,依據本校「學則」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校學生選讀他校開設之課程,以選讀本校未開設之科目為原則,但應屆畢業生有特 殊情形者,經學生陳述事實,經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核准後,得以專案申請之。 94年次以後出生之學士班學生申請就學期間服役者(以下簡稱就學役男),如遇課程衝堂 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選課時,不受前項限制,其相關作業應於本校選課時程期間內辦理。 第3條 大學部學生除延畢生外,每學期選讀他校學分數,以該學期修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 為限。 研究所學生選讀他校學分數,以系、所、學位學程畢業學分三分之一為限,且應受每 學期最高限修學分之限制。 就學役男或其他特殊情況,擬超修學分高於規定者,得以專案提出申請。 第4條 本校學生申請選讀他校開設之課程,應於該校規定選課日期一週前,依本校規定填寫 校際選課申請表,經所屬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核准後送教務處複核。符合規定者, 得以審核通過後之申請表逕向他校辦理選課事宜。 第5條 本校學生選讀他校課程時,繳費應依他校規定辦理。 第6條 他校學生申請選讀本校開設之課程,需檢附原就讀學校之同意書,依本校規定填寫校 際選課申請表,填列有關事項,且受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受理外校學生名額最高 人數之限制。校際選課應於本校加退選期間內辦理完畢,逾期不予受理,並應依本校 規定繳交學分費,收費標準以教育部規定為準。 如有選修電腦或語言教學課程,應另繳實習費。 第7條 他校學生經依規定辦理選課後,除開課人數不足停開外,不得辦理退選、退費。 每學期結束後教務處應將該選讀學生之成績送其原就讀學校,以辦理登記事宜。 第8條 成績登錄: 一、依他校核定成績登錄。 二、校際選課學生如未依規定完成跨校選課申請程序者,其成績不予承認。 三、本校學生欲停修至他校修讀之課程,應同時於規定期限內辦妥本校及開課學校之 停修申請,並須符合本校學生選課辦法之相關規定,即學生申請課程停修每學期 至多以兩門課程(含外校課程)為限,且課程停修後當學期修讀學分總數仍應符合 本校最低修習學分之規定。 四、違反第三款規定之外校課程均以零分計算。 第9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章及學則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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