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行政績效獎勵金發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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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7.03.08 106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2.14 107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04.25董事會第十八屆第四十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自107學年度起實施 :::::::::[[媒體:1081101974.docx|108.06.06 高醫人字1081101974號函公布]]</font> <pre> 第1條 為獎勵提升本校服務品質、行政績效或推動附屬機構臨床教學有功之教職員工,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104學年度以前經費來源為校長特支費,特支費額度由董事會訂定之。107學年度以後經費來源由學校編列之校務行政績效獎勵金預算。 第3條 前條所述校長特支費及校務行政績效獎勵金之發放對象及比率如下。 一、95學年度以前:依前條規定之校長特支費按以下比率發放。 (一)校長:50% (二)副校長:25% (三)教職員工:25% 二、96學年度至100學年度:依前條規定之校長特支費按以下比率發放。 (一)校長:50% (二)副校長及教職員工:50% 三、101學年度至104學年度:依前條規定之校長特支費按以下比率發放。 (一)校長:50% (二)副校長及教職員工:50% 四、107學年度以後 (一)校長:分配比率以本項預算總額0-50%為原則,由董事會核定,核定標準另訂之。 (二)副校長及教職員工:扣除前項預算後,餘由校長依各單位行政績效分配。 第4條 發放原則: 一、每年一次發放。 二、發放前已退休或離職者不予發放。 第5條 本辦法制訂前已支領本項校長特支費者,溯及適用。嗣後悉依本辦法規定發放。 第6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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