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行政績效獎勵金發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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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08 106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2.14 107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04.25董事會第十八屆第四十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自107學年度起實施
108.06.06 高醫人字第1081101974號函公布
第1條	為獎勵提升本校服務品質、行政績效或推動附屬機構臨床教學有功之教職員工,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104學年度以前經費來源為校長特支費,特支費額度由董事會訂定之。107學年度以後經費來源由學校編列之校務行政績效獎勵金預算。
第3條	前條所述校長特支費及校務行政績效獎勵金之發放對象及比率如下。
        一、95學年度以前:依前條規定之校長特支費按以下比率發放。
           (一)校長:50%
           (二)副校長:25%
           (三)教職員工:25%
        二、96學年度至100學年度:依前條規定之校長特支費按以下比率發放。
           (一)校長:50%
           (二)副校長及教職員工:50%
        三、101學年度至104學年度:依前條規定之校長特支費按以下比率發放。
           (一)校長:50%
           (二)副校長及教職員工:50%
        四、107學年度以後
           (一)校長:分配比率以本項預算總額0-50%為原則,由董事會核定,核定標準另訂之。
           (二)副校長及教職員工:扣除前項預算後,餘由校長依各單位行政績效分配。
第4條	發放原則:
        一、每年一次發放。
        二、發放前已退休或離職者不予發放。
第5條	本辦法制訂前已支領本項校長特支費者,溯及適用。嗣後悉依本辦法規定發放。
第6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