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攬國外傑出人才獎助辦法
出自KMU LawDB
延攬國外傑出人才獎助辦法
的原始碼
跳轉到:
導航
,
搜尋
根據以下的原因,您並無權限去做編輯這個頁面: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這個使用者組的使用者才能使用:
用戶
你可以檢視並複製本頁面的原始碼。
<font size=2> :::::::::90.01.11八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90.02.01八十九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追認通過 :::::::::[[媒體:90.02.05(九十)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二號函頒布.doc|90.02.05(九十)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二號函頒布]] :::::::::102.01.10 101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21100287.doc|102.01.31 高醫人字第1021100287號函公布,並溯及自101.8.1起實施]] :::::::::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31100937.doc|103.03.24 高醫人字第1031100937號函公布]] :::::::::[[媒體:高雄醫學大學延攬國外傑出人才獎助辦法1051208.docx|105.12.08 105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font> <pre> 第一條 本校為延攬國外傑出人才並提升本校學術地位,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曾任職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公私立大學或知名學術研究機關(構),經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擔任 專任教職者,得依本辦法向人事室申請獎助。 第三條 為審查國外傑出人才獎助申請案,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並遴選適當人員擔任委員組成延攬國外傑出人 才獎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四條 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陳請校長核定者,依下列標準核發獎助金: 一、曾(現)任助理教授或職級相當之人員,每月最高核發二萬元。 二、曾(現)任副教授者,每月最高核發四萬元。 三、曾(現)任教授者,每月最高核發六萬元。 四、曾(現)任特聘教授、講座教授者,每月最高核發八萬元。 第五條 獎助金申請之期限每次以不超過三年為原則,其期限由本委員會決定之,期滿得再提出申請。再申請以一次為限,最多不得超過6年。 屆退教授之獎助金若申請延長服務通過則不須重新審查。獎助期間如因申請人離職或退休,則獎助金自動終止核發。 第六條 獎助金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特定預算支應。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pre>
返回到
延攬國外傑出人才獎助辦法
。
檢視
頁面
討論
原始碼
歷史
個人工具
登入
導航
首頁
高醫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查詢
歷史文件
法規制修訂流程
相關網站
使用說明
搜尋
工具箱
鏈入頁面
相關頁面修訂記錄
所有特殊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