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班學生修讀性別研究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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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5.03.21 性別研究所104學年度第7次所務會議通過 :::::::::[[媒體:學士班學生修讀性別研究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105.04.27).doc|105.04.14 人文社會科學院104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font> <pre> 第一條 性別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在本所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 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大學部學生入學後,修業滿五學期,得於第六學期開學後二週內提出申請本所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 預研生)。 第三條 申請者經本所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所預研生資格。 第四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所所長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2名由所長自本所教師中遴聘之。 第五條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研究書面審查、面試成績等項目評比,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核准名單送校核定 後公告之。 第六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預研生須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 或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所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七條 預研生報考本校研究所招生入學考試者,得予免收報名費。 第八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所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經本所認可,得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 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九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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