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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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8.06.05九十七學年度第五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媒體:98.10.07高醫學務字第0981102844號函公布.doc|98.10.07高醫學務字第0981102844號函公布]] :::::::::101.10.09 一○一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媒體:1021100611.doc|102.03.04高醫學務字第1021100611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第四條,制訂本要點。 二、 學生事務處為審議學生社團相關事務,特設置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 本會的組成: (一)本會設委員十九人,其組成為: 1.學生委員十人:學生自治團體代表四人,學生社團代表六人。 2.教師委員九人:除學務長、課外活動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七人由校長自本校各屬性 社團輔導老師中聘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二)本會以學務長為召集人及會議主席,課外活動組組長為執行秘書,負責本會之行政工作。 四、 本會之任務為審議下列事項: (一)社團之成立(復社)。 (二)社團活動經費之預算。 (三)社團之評鑑相關事項。 (四)社團之獎懲事項。 (五)社團輔導老師及校外教練之聘任資格。 (六)社團之其他重要事項。 五、 本會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若有召開臨時會議,須經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連署,送交召集人召開。 六、 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票數相同時,得由主席裁決。 七、 本會會議得邀請相關處室、社團及相關人士列席,必要時得舉辦公聽會、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相關活動。 八、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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