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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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2.05.08 101學年度第7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議通過 :::::::::102.06.14 101學年度第1次校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媒體:1021102566.doc|102.09.03高醫院人字第1021102566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為規劃及審議學生實習相關事宜及基於本學院學生實習需要,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 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人文社會科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人文社會科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本學院院長擔任之。 2.置委員若5-7人,由院長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 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1.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 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2.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3.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 本學校各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系級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 「院級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四、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五、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級實習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 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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