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藏註銷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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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2.03.08 101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 :::::::::102.09.12 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21103048.doc|102.10.09高醫圖資字第1021103048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本校為有效利用館藏空間,保持館藏資料之新穎性及適用性,並兼顧館藏質量發展之目的,以促進館藏使用,依據本校「圖書資訊服務與管理規則」訂定本要點。 二、 凡經採購、交換、贈送或其他方式列入館藏之各類印刷資料與非印刷資料,符合本要點各項註銷原則者,依本要點辦理註銷。 三、 註銷範圍 (一) 印刷資料: 1.缺頁或破損至無法修復者。 2.已經以其它形式如電子版本入藏,而該紙本形式之資料內容可以完全被取代者。 3.已入藏新版資料涵蓋舊版者,舊版得以註銷。 4.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者。 5.讀者外借後遺失並已辦妥賠償手續者。 6.資料經註記為聲明遺失並經盤點兩次仍無法尋獲者。 7.複本數量超過館藏複本原則者。 8.經圖委會多數委員認定不適合典藏者。 (二) 非印刷資料(含視聽資料及電子出版品等) 1.已毀損無法閱讀使用者。 2.無合法版權者。 3.已入藏新版資料涵蓋舊版者,舊版得以註銷。 4.讀者外借後遺失並已辦妥賠償手續者。 5.資料聲明遺失並經盤點兩次仍無法尋獲者。 6.經圖委會多數委員認定不適合典藏者。 四、 館藏註銷職責與流程如下: 若科系或荐購單位願自行管理收藏,圖書資訊處得辦理財產移轉手續,並另作註明。 (一)各類型館藏註銷工作由採編典藏組負責,每年定期實施。 (二)遇到大批館藏註銷之情況,由圖書資訊處彙整清單,經圖委會審議通過後,得註銷之。 (三)經核准註銷之館藏,轉由總務處或國際事務處處理(轉贈或銷毀)。 (四)圖書資訊處需依清冊辦理館藏狀態註記維護事宜。 五、 依照圖書館法規定,每年館藏註銷量,應在總館藏量之百分之三以下。 六、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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