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運動醫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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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2.09.10 92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2.09.25 92學年度醫學院第二2次院務會議通過 :::::::::92.11.19 9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93.02.11 (93)高醫院醫字第0930007號函頒佈 :::::::::101.09.21 101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2.27 101學年度醫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高醫院醫字第102000006號.pdf|102.05.16 (102)高醫院醫字第102000006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依據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運動醫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申請選修 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 三、 本學系學生選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者,申請時,除所修本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外,另須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並經 校方核准。 四、 其他學系學生申請本學系為輔系者,所應修學科必須全部及格,並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及校方核准,得選本學系為輔系。 五、 修讀本學系之輔系科目如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 六、 輔系課程應以報部備查之本學系專業科目為依據,且至少修習專業(門)必修科目二十學分。 七、 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八、 選修輔系課程以不影響主系課程為原則。 九、 學生因修習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其相關學雜費應依規定繳交。 十、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均應加註輔系名稱。 十一、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要點經本學院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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