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運動醫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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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9.10 92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2.09.25 92學年度醫學院第二2次院務會議通過
92.11.19 9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93.02.11 (93)高醫院醫字第0930007號函頒佈
101.09.21 101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2.27 101學年度醫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5.16 (102)高醫院醫字第102000006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運動醫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
   修業年限)申請選修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
三、 本學系學生選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者,申請時,除所修本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外,另須經雙方
   學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四、 其他學系學生申請本學系為輔系者,所應修學科必須全部及格,並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及校方核准,
   得選本學系為輔系。
五、 修讀本學系之輔系科目如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
六、 輔系課程應以報部備查之本學系專業科目為依據,且至少修習專業(門)必修科目二十學分。
七、 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八、 選修輔系課程以不影響主系課程為原則。
九、 學生因修習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其相關學雜費應依規定繳交。
十、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均應加註輔系名稱。
十一、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要點經本學院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