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IC卡使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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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0.21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校園IC卡會議通過
93.12.15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93.12.24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5號函公布
102.03.14一Ο一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3.28高醫資字第1021100915號函公布
                    
一、 本校為建立電子化智慧型校園,凡教職員工生之識別、出勤管理、圖書借閱、校園資訊站及門禁管理均
   使用校園IC卡,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 本校新任教職員工於報到一週內,學生於寄發註冊通知單時,權責單位將資料建檔,再轉由圖書資訊處
   (以下簡稱圖資處)製卡後,交由權責單位統一發放。
三、 校園IC卡如遺失,應儘速向權責單位辦理掛失手續,並依下列流程申請補發IC卡。
   (一)申請人填寫補發卡申請表經權責單位審核後,至出納組繳交校園IC卡工本費。
   (二)繳費後將補發卡申請表交至權責單位,權責單位通知圖資處製作新卡,並由權責單位發放。
四、 校園IC卡領取後,應即檢視卡片顯性資料,並檢測該卡於一般門禁點是否可刷卡進出,卡片若有問題,
   最遲須於卡片點交後一個月內提出免費換發新卡。除前項情形外,校園IC卡如損毀或因個人資料變更等
   原因,依前條規定辦理。
五、 教職員工離校時,須至原核發單位註記校園IC卡失效,註記之後卡片需繳回,不得再使用。
六、 學生離校或休學時,不需將校園IC卡繳回教務處,除捷運一卡通仍可使用外,校內各項權限均禁止。
   但休學學生經辦理復學後才能恢復其權限。
七、 除本校教職員工生外,其他人員如因行政、教學或其他需要,檢附發卡申請表並經相關權責單位審核
   通過後將資料建檔,再由圖資處製卡,交權責單位發卡。
八、 本校校園IC卡申請受理之權責單位如下:
   (一)學生:教務處。
   (二)教職員工(含助理、兼任人員):人事室。
   (三)貴儀及校內共用實驗室:研資中心。
   (四)宿舍管理員:由學務處宿舍業管人員發臨時卡。
   (五)校外人士或臨時人員:由權責單位提出申請臨時卡。
九、 權責單位應建立臨時卡管控機制,臨時卡得提供前條以外之人員臨時或暫時性使用圖書館、自修室或
   宿舍等。
   臨時卡由權責單位負責其管控機制。
十、 校園IC卡錄有持卡人之基本資料,除做為教職員工服務證及學生證外,另具有各相關門禁點出入管制之
   功能,學生證並具有捷運一卡通功能,本人應妥善保管避免刮傷並遠離有磁性物品。
十一、 校園IC卡繳費標準另訂之。
十二、 校園IC卡中非接觸式IC(專供校務用)部分之卡鑰,其保管、保密及管理等安全作業規範,由各大樓
    管理委員會訂定門禁管理使用細則。
十三、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