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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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3 99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4.26 高醫總字第1001100870號函公告
101.12.24 101學年度第2次環保暨安全衛生委員會議通過
102.01.10 101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12.31 103學年度第2次環保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通過
110.02.09 109學年度第2次環保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通過
113.04.16 112學年度第3次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法源依據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一條。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

二、目的
為有效防止高雄醫學大學校內各場所發生職業災害,促進全體教職員生等及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工作者之安全與健康,訂定「高雄醫學大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以下簡稱本規章),以要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等有關人員執行本規章規定事項。

三、適用對象
適用本規章之人員、係指因工作性質確需進出工作(實驗)場所之本校工作者及利害相關者(如訪客、自營作業者、承攬商、供應商等)。

四、規章內容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1. 本校工作者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章及本校依法制定之各項管理規章/計畫。
2. 維持各工作場所之整理、整頓、清潔及紀律。
3. 應依照各工作場所之工作守則,穿著或配戴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4. 各項實(試)驗應依據各場所之作業標準進行。
5. 本校工作者應遵行各級主管之安全衛生指導。
6. 本校工作者應參與各項安全衛生活動。
(二)危害鑑別及風險評估
1. 本校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室(以下簡稱環安室),依據本規章擬訂「高雄醫學大學危害鑑別及風險評估執行計畫」,由各單位確實自行實施危害鑑別及風險評估,以維護本校工作者之安全。
2. 各單位執行危害鑑別及風險評估之結果,將做為本校各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規畫及執行之基礎。
(三)危害通識
本校依「高雄醫學大學危害通識計畫」作為本校於危害物作業之管理、標示與教育之準則,並使工作者迅速掌握危害物狀況,以預防災害之發生,保障相關校內工作者及利害相關者(如訪客、自營作業者、承攬商、供應商等)之安全與衛生。
(四)自動檢查之實施
1.本校依「高雄醫學大學自動檢查計畫」就本校適用場所規劃、實施自動檢查。
2.本校適用場所之機械、設備,各單位負責人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對其所有之儀器、設備、機械及車輛實施定期檢查。
3.本校適用場所之下列設備,各單位負責人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實施重點檢查。
(1)第一種、第二種及小型等壓力容器。
(2)小型鍋爐。
(3)局部排氣或除塵裝置。
4.本校適用場所之下列設備,各單位負責人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六十四、六十五、六十九、七十二、七十七條之規定實施作業檢點:
(1)鍋爐及其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作業。
(2)高壓氣體之灌裝儲存作業。
(3)有機溶劑及特定化學物質作業。
(4)具危險性之儀器、設備操作。
(5)從事危害性化學品之使用作業時。
(6)防護用具、電氣機械器具等實施檢點。
(五)作業環境監測
1.本校依「高雄醫學大學作業環境監測計畫」進行作業環境監測,以掌握本校工作者之作業環境實態與評估其暴露狀況。
2.由環安室委請合格單位及人員對本校所屬單位空間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並應就測定時間、測定方法、測定處所、測定條件、測定結果、測定機構名稱、測定人員姓名資格、依據測定結果採取之必要防範措施等事項記錄之,並依規定年限保存之。
(六)採購與承攬管理
1.本校依「高雄醫學大學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高雄醫學大學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辦理相關之採購及承攬管理工作。
2.若本校工作者與承攬商共同作業時,請購單位應與承攬商設置協議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協議會議。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採購或發包工程及作業各單位,應依本校「高雄醫學大學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計畫」、「高雄醫學大學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辦理。
3.若本校請購單位未參與共同作業時,該工程由二個以上承攬商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商之一設置協議組織,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
(七)職業安全衛生變更管理
本校依「高雄醫學大學職業安全衛生變更管理計畫」降低本校工作場所因實驗場所或工程修繕或公用設施因設備、措施、作業、物料、技術及安全設施等因變更所起之潛在危害風險,進而保護校內工作者、在學校工作場所作業之承攬商勞工與從事修繕或其他作業之自營作業者身心安全與健康及避免設備損失。
(八)職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本校依「高雄醫學大學職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經風險評估及對場所作業實施工作安全分析後,對作業訂定職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提供校內工作者作業時有所遵循,以消除不安全之作業,並配合設備環境以正確方法從事作業。
(九)教育訓練
本校依「高雄醫學大學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每年度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規定應辦理之教育訓練並考量實際情形,規劃及執行各種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防護具管理
1.本校作業場所負責人應依「高雄醫學大學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器具管理計畫」規定辦理防護具之管理。
2.環安室依各作業場所提出工作場所危害之特性,評估或建議適當的防護具,供作業場所請購種類,並協助作業場所負責人相關防護具使用之教育訓練。
3.作業場所負責人依據作業場所之現場環境、人員安全及參考化學品 SDS,向環安室提出實驗室之危害種類,由環安室評估應採買之個人防護具。並指定防護具管理人,且負責監督人員正確使用個人防護具。
4.防護具管理人負責管理防護具之採購、存放、標示、及記錄相關事宜。
5.各適用單位負責人應對防護具定期實施自動檢查,並填寫定期檢查表,記錄存檔保存三年備查。
(十一)健康管理計畫之實施
1.本校依「高雄醫學大學健康管理計畫」辦理教職員工之健康檢查,保障工作者健康與安全,瞭解其健康狀況,預防職業災害。
2.環安室執行此計畫,提供作業環境風險評估、分析、建議,並規劃管理相關流程;駐診醫師協助工作適性評估、復工、配工與工作調整或更換。
3.本校工作者之新進體格及在職健康檢查報告環安室依規定進行分析及實施分級健康管理。
(十二)緊急應變
本校依「高雄醫學大學緊急應變計畫」鑑別可能發生之災害事故或緊急狀況,因應、防止、或降低此類事件所可能造成的人員傷害、財產損失與工作環境影響。
(十三)災害通報與調查
1.本校工作者於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或事故時,應依本校「高雄醫學大學緊急應變計畫」及「高雄醫學大學職災通報與調查計畫」進行災害之處理及通報。
2.本校工作者應配合職業災害或事故之調查。
3.除必要之職業災害及事故之緊急應變外,應保持現場之完整,以接受環安室或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或轄區勞動檢查單位(重大職業災害時)或檢查。
4.工作場所發生一般職業災害或虛驚事件,應通報及配合環安室職安人員,進行災害調查、及統計分析以辦理作業環境改善。
(十四)人因性危害防止
本校依「高雄醫學大學人因性危害防止計畫」預防工作者因長期在設計不理想的工作環境、重複性作業、不良的作業姿勢或者工作時間管理不當下,採取相關預防措施,以防止因工作引起肌肉骨骼傷害或疾病的人因性危害。
(十五)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
本校依「高雄醫學大學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由環安室採取相關安全衛生及管理措施 以避免本校工作者因工作過度勞累或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及其他異常工作負荷促發腦心血管疾病,以達到過勞與壓力預防之目的,維護本校工作者身心健康。
(十六)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管理
1.本校依「高雄醫學大學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管理計畫」,建立安全、尊嚴、無歧視、互相尊重及包容、機會均等之職場文化,避免本校工作者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之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傷害。
2.本校工作者遭遇不法侵害時,得向環安室職安人員辦理申訴,其他單位如人資室、校安中心接獲教職員工申訴皆轉由環安室職安人員辦理;疑似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及跟蹤騷擾之申訴案件則轉由人資室依校內流程辦理。
(十七)母性健康保護
本校依「高雄醫學大學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計畫」優化女性工作者健康保護,預防生殖性危害並符合相關法令,以確保懷孕、產後、哺乳中女性員工之身心健康。

五、權責
(一)校長對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以下簡稱環安衛)權責:
1.綜理本校環安衛業務。
2.擔任本校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
3.核定本校環安衛年度工作計劃與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工作守則。
4.責成各單位達成有關環安衛之執行。
5.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二)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之權責,依本校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
1.「環境保護」相關措施規劃與督導事項:
(1) 審議環境保護政策、規章。
(2) 審議環境保護教育訓練與宣導事項。
(3) 審議空氣污染與噪音防治事項。
(4) 審議廢水排放與實驗廢液貯留管理事項。
(5) 審議事業廢棄物清運計畫及相關管理事項。
(6) 審議室內空氣品質相關管理事項。
(7) 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2.「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措施規劃與督導事項:
(1) 對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2) 協調、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3) 審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4) 審議作業環境監測計畫、監測結果及採行措施。
(5) 審議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事項。
(6) 審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7) 審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8) 審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9) 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10) 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11) 審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12) 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環境保護事項。
(三)環安室對環安衛業務之權責:
1.釐定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督導相關單位實施。
2.規劃、督導各單位之環安衛業務。
3.規劃、督導環安衛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4.督導各單位環安衛業務,並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監測。
5.規劃、實施學校環安衛教育訓練。
6.實施實驗場所人員在職健康檢查及人因性危害防止計畫、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計畫、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管理措施之執行。
7.規劃、督導各單位適用場所環安衛業務運作與管理。
8.規劃事業有害廢棄物分類、貯存及委外處理與管理。
9.擬訂適用場所之環安衛業務安全衛生管理規定。
10.適用場所發生職業災害之調查、分析及統計。
11.收集各單位提供有關環安衛資料與建議。
(四)各處室、學院對該院環安衛業務之權責:
1.各處室、綜理該院有關環安衛業務。
2.各處室、督導該院各單位執行有關環安衛業務。
3.各處室、督導該院各單位配合辦理環安衛諸項作業。
4.各處室、督導有關單位處理該院各單位提出之作業危害因素。
(五)中心、系科所主管環安衛業務之權責:
1.執行環安衛管理事項與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事項。
2.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3.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4.擬定實驗安全作業標準。
5.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
6.配合辦理環安衛教育訓練。
7.辦理該單位職業災害調查及職業災害統計。
8.發生事故時,協助處理並調查事故發生原因。
9.執行上級主管交辦有關環安衛事項。
10.執行其他環安衛法規規定之事項。
(六)實驗室負責人環安衛業務之權責:
1.督導在該場所內人員確實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執行所轄適用場所環安衛管理事項。
3.分析、評估適用場所可能危害因素,訂定安全作業守則,並對所屬人員實施環安衛有關之講習與訓練。
4.對於適用場所潛在的危害因素立即排除或改善。
5.確定機械及儀器設備必要之保養與檢查,並作紀錄。
6.經常巡視適用場所,對不安全動作予糾正、督導及制止。
7.提供適當之環安防護用具,督導所屬人員正確佩帶。
8.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廢液分類、標示及貯存。
9.發生意外事故時緊急應變,並擬定改善對策。
10.執行其他有關環安衛事項。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事項。
(七)本校工作者之安全衛生職責:
1.遵守適用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環安法令規章。
2.遵守標準作業程序,並定期檢查、檢點設備、設施。
3.接受一般及特殊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並遵守檢查結果之建議事項。
4.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協助新進工作人員瞭解作業程序及安全衛生設備、設施使用方法。
6.事件發生時,妥善處理現場及協助職業災害調查。
7.作業前確實檢點作業環境及設備,有異常立即調整,並報告師長或場所負責人。
8.定期檢查、保養及更新個人防護器具,並保持工作場所整潔。

六、罰則
違反環安衛規定,相關罰則分擔原則依本校「高雄醫學大學環安衛相關罰款分擔原則」(附表一)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七、相關表單及作業流程
本校環安衛業務管理系統
(一)本規章中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部份,請參考本校「高雄醫學大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二)本規章中有關「危害鑑別與風險評估」之部份,請參考本校「高雄醫學大學危害鑑別及風險評估執行計畫」。
(三)本規章中有關「危害通識」之部份,請參考本校「高雄醫學大學危害通識計計畫」。
(四)本規章中有關「自動檢查」之部份,請參考本校「高雄醫學大學自動檢查計畫」。
(五)本規章中有關「作業環境監測」,之部份請參考本校「高雄醫學大學作業環境監測計畫」。
(六)本規章中有關「採購管理」之部份,請參考本校「高雄醫學大學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七)本規章中有關「承攬管理」之部份,請參考本校「高雄醫學大學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八)本規章中有關「職業安全衛生變更管理」之部份,請參考本校「高雄醫學大學職業安全衛生變更管理計畫」。
(九)本規章中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作業」之部份,請參考本校「高雄醫學大學職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十)本規章中有關「教育訓練」之部份,請參考本校「高雄醫學大學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
(十一)本規章中有關「防護具管理」,之部份請參考本校「高雄醫學大學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器具管理計畫」。
(十二)本規章中有關「健康管理計畫之實施」,之部份請參考本校「高雄醫學大學健康管理計畫」。
(十三)本規章中有關「緊急應變」,之部份請參考本校「高雄醫學大學緊急應變計畫」。
(十四)本規章中有關「災害通報與處理」,之部份請參考本校「高雄醫學大學職災通報與調查計畫」。
(十五)本規章中有關「人因性危害防止」,之部份請參考本校「高雄醫學大學人因性危害防止計畫」。
(十六)本規章中有關「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之部份請參考本校「高雄醫學大學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十七)本規章中有關「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管理」,之部份請參考本校「高雄醫學大學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管理計畫」。
(十八)本規章中有關「母性健康保護」,之部份請參考本校「高雄醫學大學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計畫」。

八、頒布實施及修正
(一)本規章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二)本規章經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