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學生逕修讀生命科學博士學位學程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 110.10.25 110學年度生命科學博士學位學程第1次會議通過
- 110.10.27 11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0.11.09 高醫院生字第1101103688號函公布
第1條 生命科學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位學程),為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依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2條之規定,訂定 本細則。 第2條 本校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及本校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為具研究潛力, 且修業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一、本校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 (一)認定基準: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1、學業成績排名為全班前50%。 2、具有實驗室之實作經驗累計一年(含)以上;並獲實驗指導教師證明其表現優異。 (二)考核方法: 1、學業成績佔20%。 2、研究計畫書佔20%。 3、過去研究成果報告、發表論文、或其他有利於審查資料佔20%。 4、面試佔40%。 二、本校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 (一)認定基準: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1、碩士班第一學年兩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 2、名次在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二分之一以內。 (二)考核方法: 1、學業成績佔20%。 2、研究計畫書佔20%。 3、研究成果報告、發表論文、或其他有利於審查資料佔20%。 4、面試佔40%。 第3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本校教務處成績單為準。 第4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以教務處當年度公告之名額為準。且本學 位學程之核定招生名額不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錄取。 前項名額計算後如有小數時,以四捨五入處理之。 第5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依本校規定時程辦理。 第6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學位學程提出申請,經本學位學程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逕修讀博士學 位。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二、學士班或碩士班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排名)。 三、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書。 四、研究成果報告、研究計劃書、發表之論文、及參與國內外學會發表資料之佐證證明。 第7條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於就讀前未取得 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第8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學位學程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為原系所或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 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研究所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10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本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 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9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 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10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11條 本細則經本學位學程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