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軟體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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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27 107學年度第11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7.29 高醫圖資字第1081102484號函公布
    
第1條  為確保本校電腦軟體管理符合保護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令,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係針對電腦軟體使用於本校所提供電腦設備所作之規範,說明如下:
       一、各單位電腦教室、實(試)驗室、社團及公共空間公用電腦。
       二、教職員工所使用的個人電腦設備。
       三、資訊機房伺服器。
第3條  電腦軟體需有合法及授權數足夠的證明書,其授權方式分為全校授權及個別授權兩種。
       請購與管理原則如下:
       一、全校授權軟體及資訊機房使用的軟體由圖資處負責預算編列、請購及管理。
       二、個別授權軟體由各需求單位自行編列預算、請購及管理。
第4條  各單位人員應定期自我檢核資訊設備軟體授權是否符合相關法規,並得由圖資處進行協助與稽核。
第5條  各單位使用之電腦設備所需之軟體,應依第3條規定購置合法軟體版權與數量,不得使用未經合法授權之軟體。
第6條  各單位人員不得將非法軟體或個人擁有軟體安裝使用於本校電腦。除授權可使用於家用或個人電腦外之軟體,不得將本校合法軟體私自拷貝、借予他人或安裝於私人電腦。
第7條  各單位使用者及管理者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令,並於使用場所明顯處或場所使用管理規則中標明禁止使用非法軟體,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第8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