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高醫岡山醫院籌設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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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08 107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1條	為綜理本校附設高醫岡山醫院於籌設期間,能依醫院設立規劃內容執行相關計劃業務,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規定,
	設置本校附設高醫岡山醫院籌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醫院建築物新建工程設計、規劃與監督管理施工品質計畫。
	二、審議醫院營運計畫。
	三、審議對主管機關或外部機構重大決策事項。
	四、其他有關高醫岡山醫院興建過程中重大事項與發展規劃。
第3條	本委員會由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組成,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副校長一名、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
	受公私立機構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院長、附設高醫岡山醫院籌設營運處執行長、主任秘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副院長一名、
	附設高醫岡山醫院籌設營運處副執行長一名等組成,必要時得請校內外相關專業人士擔任本會委員或出席會議,委員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季定期召開一次委員會議,並視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會議。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
	校外委員出席時,依本校規定支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