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輻射防護室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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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4.22 高醫醫法字第0九二0一0000六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組織規程第卅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醫院為加強輻射防護安全管理,特設立輻射防護室〈以下簡稱本室〉。
三、  本室置主任一人,由院長就本醫院具有輻射防護人員資格者提請本校校長聘兼之,綜理室務。另置輻射防護師、輻射防護員若干人、及行政人員
   一至二名。
四、  本室應執行下列輻射防護管理業務:
  (一)釐訂輻射防護計劃、協助訂定安全作業程序及緊急事故處理措施,並督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釐訂放射性物質請購、接受、貯存、領用、汰換、運送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之輻射防護管制措施,並督導有關部門實施。
  (三)規劃、督導各部門之輻射防護管理。
  (四)規劃、督導各部門實施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之輻射防護檢測。
  (五)規劃、實施游離輻射防護教育訓練。
  (六)規劃游離輻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協助健康管理。
  (七)規劃、協助辦理輻射偵檢儀器之定期校驗及檢查。
  (八)督導、辦理游離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紀錄管理,與超曝露之調查及處理。
  (九)建立人員曝露與環境作業之記錄、調查、干預基準,及應採取之因應措施。
  (十)管理主管機關要求陳報之輻射防護相關報告及紀錄。
  (十一)向設施經營者提供有關游離輻射防護管理資訊及建議。
  (十二)其他有關游離輻射防護管理事項。
   本室執行前項游離輻射管理業務時,應就執行情形保存紀錄,並由輻射防護管理人員簽章確認。
五、  本室成立後,應填具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人員)設置申報表,送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六、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國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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