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員工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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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8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00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員工獎懲辦法,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本醫院分院或委託本醫院經營之醫療事業機構得準用本辦法。
第二條  有關員工獎懲案件經由單位主管依據相關法令簽擬具體事實及建議意見,提請人事評議委員會評議後,報
     請院長核定公布。
第三條  員工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等三種,懲戒分為警告、申誡、記過、記大過(含降調職務或降級)
         、免職等五種。
第四條  員工有下列情事者應予獎勵:
     一、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得予嘉獎:
             (一)對病患態度良好,服務親切,深獲病患或家屬好評,經服務單位建議查證屬實者。
             (二)對院內偶發事件或災害預防處置得當者。
             (三)工作勤奮、認真負責具有具體事證者。
             (四)其他具有足資嘉獎事蹟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得予記功:
             (一)對主辦業務之推進,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優良成果表現者。
             (二)辦理重要或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且具有成效者。
             (三)天然災害期間,奮勇搶救資材設備,使本醫院得免重大損失者。
             (四)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工作方法,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或審查具有價值者。
             (五)其他重要功績足資績記功事蹟者。
     三、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得予記大功:
             (一)對負責之工作,提出重大改進方法,經採行並有卓越貢獻者。
             (二)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
                 者。
             (三)執行重大任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者。
             (四)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務,或完成任務者。
             (五)具有其他重要功績足資記大功者。
第五條  員工具有下列情事者,應予懲戒:
     一、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得予警告:
             (一)對病患服務態度不佳,經查證屬實者。
             (二)未配合節約能源,浪費公帑之具體事實者。
             (三)言詞不當,有損同仁情誼,破壞辦公倫理秩序情節尚輕者。
             (四)具有其他事蹟足資警告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得予申誡:
             (一)上班期間內擅離職守,或請假、打卡、簽到有虛偽不實者。
             (二)在工作場所與同事爭吵或喧嘩干擾辦公室秩序及事務處理者。
             (三)不守本醫院規或行為失檢,情節尚輕者。
             (四)怠忽職務,影響業務,情節尚輕者。
             (五)具有其他不當行為足資記申誡者。
     三、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得予記過:
             (一)工作怠惰或擅離工作崗位,屢誡不聽者。
             (二)在工作場所酗酒賭博或相互鬥毆者。
             (三)惡性倒會或金錢借貸糾紛影響工作場所秩序。
             (四)破壞公共秩序或行為不檢,有損院譽者。
             (五)無故違抗命令,不聽指揮者。
             (六)誣陷、造謠、脅迫上級或同事,事實明確者。
             (七)怠忽職責,或洩漏公務機密,致本醫院遭受重大損失者。
             (八)違反紀律或行為粗暴擾亂院務秩序者。
             (九)曠職,但一個月內間斷未達三日者。
             (十)故意違反本醫院或國家有關法令者。
     四、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得予記大過並得降調職務或降級。
             (一)工作不力貽誤公務,造成重大損失,導致不良後果者。
             (二)擅離工作崗位,致生意外事故或不良後果者。
             (三)擅自變更工作程序,致蒙受重大損失者。
             (四)言行不檢,足以損害本醫院信譽者。
             (五)疏於監督致所屬下一級人員瀆職行為者。
             (六)貪污、瀆職或違反本醫院有關法令查證屬實者。
             (七)一個月內間斷曠職累計達三日以上但未達六日者。
     五、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得予免職(終止契約):
             (一)於訂定勞動契約時虛偽意思表示,使院方誤信而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院方負責人、主管或其他員工等及其家屬,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其他院方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本醫院技術上、營業上之秘
                 密,致本醫院受有損害者。
             (五)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六)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1.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佣金者。
                 2.在外兼營事業影響公務情節嚴重者。
                 3.違抗職務上之合理命令情節嚴重者。
                 4.辦事不力、疏忽職守有具體事實其情節嚴重者。
                 5.造謠滋事,煽動非法怠工、非法罷工,情節重大者。
                 6.仿效上級主管簽字或盜用印信有事證者。
                 7.在禁菸地區吸煙導致引火者。
                 8.有盜竊行為或在醫院場所內賭博者。
                 9.違背國家法令或醫院規章情節重大者。
                10.其他妨害醫院權益等有確切證據經主管認定者。
                11.未按本規則規定之期間提出辭職預告而辭職者,致本醫院有損害者。
                12.參加非法組織,經司法機關認定者。
                13.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醫療院所蒙受重大損害者。
                14.在本醫院場所內有傷風化行為者。
                15.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工作秩序者。
                16.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者。
                17.擅離崗位矇混離院情節嚴重者。
                18.對同仁或外院人員有性騷擾或性侵害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本醫院依前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四目至第六目規定免職者,於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六條  獎懲計算方法: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凡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記大功二次以上得酌發獎金。
     二、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記大過三次應予免職。
第七條  本辦法之獎懲,在同一學年度內得互相抵銷,以嘉獎三次或記功一次與記過一次相抵銷,申誡三次或記過
          一次與記功一次相抵消,餘類推,但已發獎金者不得再行抵消。
第八條  凡非因執行與其所擔任之職務有關事項而被司法機關起訴處分,經本醫院人事評議委員會決議後,本醫院
          得予以先行停職停薪。一經判刑者,且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目之情形時,應予免職處分。
     本醫院為調查員工是否違反本醫院相關規定時,得經由人事評議委員會審議後,陳請院長核准後,先行對
          該員先行以停職停薪處分,以利調查。
     員工於停職停薪原因消除,未達免職規定准予復職者,其停職停薪期間之薪津應依規定加計法定利率給付
          。
第九條  凡因受刑事裁判至免職處分者,不得享受本醫院員工退休辦法所規定之相關權利。
第十條  凡在一年內受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者,除已抵消外不得享受當年年終獎金之權利。
第十一條 員工之獎懲紀錄應詳細登錄於人事資料檔,列作各該員工職務升遷降調之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員工除按第三、四、五條所定者獎懲外,仍應依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所規定予以辦理。
第十三條 員工之獎懲經核定後應行公佈,並通知有關單位及受獎懲人員。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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