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臨床醫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7.12.10 97學年度臨床醫學研究所第三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1.11.22 101學年度臨床醫學研究所第一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1.18 101學年度第二次醫學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02.02.23高醫總字第1021100406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臨床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本所教師六至八人為委員,呈請院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
   遴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所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學生若干人為委員。
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1.檢覈教材上網進度。
      2.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3.審核課程學習成效標準。
      4.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5.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二)依本所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研擬課程架構及學分數等,
      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本所學程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會發展趨勢相符。
五、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
   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七、 本要點經所課程委員會及院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