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共同細胞培養室暨BSL-2 實驗室管理使用申請審查辦法

出自KMU LawDB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12.06.29 111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112.07.20高醫院醫字第1121102312號函公布
第1條   醫學院為加強「共同細胞培養室」暨「BSL-2 實驗室」之管理與使用權之審查,提升實驗室運用及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共同細胞培養室」係指醫學研究大樓六樓634、636與637等三間BSL-1實驗室及635 BSL-2實驗室一間(以下簡稱實驗室)。
        院長得指派醫學院專任教師擔任實驗室之負責人,督導實驗室之使用及維護。

第3條   為審議本辦法所訂相關事務,設置醫學院共同實驗室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醫學院院長、行政及研究發展副院長及研發、教學、綜合組長及實驗室負責人組成。
        
第4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督導及審核實驗室使用申請。 
        二、制訂實驗室之操作規範及使用要點。 
        三、審議其他與實驗室之相關事宜。 
        本委員會決議之事項,陳請院長核定後辦理之。

第5條   實驗室使用申請之審查流程如下:
        一、實驗操作者與計畫主持人需遵守本校「生物性實驗之管理與實驗室設置管理辦法」之相關規範。 
        二、填寫本校醫學院實驗室空間使用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送交本委員會委員審查。實驗室使用期限為一年,如需延長應於到期前重新申請。

第6條   實驗室使用規則: 
        一、本實驗室不接受個人實驗器材放置。 
        二、不得在BSL-1細胞培養室從事任何須在BSL-2實驗室進行之實驗。
        三、感染性生物材料/廢棄物使用後不得攜出實驗室,需完全滅菌包裝完整後方可攜出,廢棄物亦須交由環安室處置之,違者停權1至6 個月。 
        四、若需從事他項實驗,感染性生物檢體需去活化、確認不具有感染力後,方可攜出,違者停權1至6 個月。 
        五、使用完畢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保持乾淨,如場地、設備遭到毀損或無清潔時,申請人需照價賠償與恢復原狀,並依情節輕重停權1至6 個月。 
        六、於實驗室內禁止吸煙、飲食及從事與實驗無關之活動,如發生任何事故,申請人應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違者停權1至6 個月。 
        七、有關廢棄物分類與廢氣汙水排放之傾倒,需遵守本校「實驗廢棄物清理辦法」規定,違者停權1至6 個月。 
        八、實驗操作人員之門禁卡,請勿擅自借予他人使用,違者取消門禁權限並停權1至6 個月。 
        九、若遇緊急突發事件,依本校「校園安全災害通報」程序,通報各相關單位。

第7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