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共同儀器室設備使用管理辦法

出自KMU LawDB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12.03.23 111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112.05.29高醫院醫字第1121101562號函公布
第1條   醫學院共同儀器室(以下簡稱本室)為有效管理公共儀器設備,落實校院資源共享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公共儀器設備係指由本室管轄放置於醫學研究大樓公共區域之各項儀器設備,區域如下:
        一、三樓高壓滅菌室MR329。
        二、三樓純水供應室MR322。
        三、四樓精密儀器室MR419。
        四、六樓傳染性細胞培養室MR630。
        五、六樓細胞培養室MR631。
        個人儀器設備如欲放置於醫學院公共區域,須通知本室管理員並填妥空間使用申請表,經院長同意核准並規劃合適位置後方可放置,且該儀器設備必須開放與其他研究者共用為原則。
第3條   公共儀器設備使用規範: 
        一、新進人員與首次使用儀器者需參與舉辦之儀器操作教育訓練課程,經本室管理員認證後方具操作資格。
        二、未參與教育訓練課程者取得認證之方法: 須完整觀看儀器教學影片後,由已完成認證之人員協助實作之指導,再經本室管理員認證合格後取得操作資格。
        三、線上預約之儀器設備,須由本室管理員開啟權限後始得預約使用,且於使用日3天前完成線上預約,每次預約至多2個小時(含操作與清洗機器時間),超過預約時間10分鐘未使用者,視為放棄使用,其他使用者經本室管理員同意後得使用之。
        四、使用時應依照儀器標準操作流程,使用後確實填寫使用登記簿。保持儀器設備本體、所屬零件及附件、週邊配件之完整及區域清潔。
        五、使用時若發生異常狀況,應立即停止操作並儘快通知本室管理員進行相關處置與張掛停用標示,使用者勿自行拆裝維修儀器或任意調整儀器參數。若因使用者未依正確方法操作,造成儀器損壞或故障等情事發生,將由使用者及所屬實驗室全額負擔該儀器之維修費用。
        六、未遵守者前款規定者,視儀器損毀情況及情節斟酌處置,情節輕者首次以口頭警告該使用者及所屬實驗室之主持人,再犯者該實驗室停權一個月。情節嚴重者儀器損壞嚴重時,則提報醫學院院務會議進行處置。 
第4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