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學生最後學年臨床實習分發要點

出自KMU LawDB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2.02.12.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醫學系及學士後醫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92)高醫院醫字第092029號函頒佈


一、為加強臨床實習教學及提高學生實習水準,依據本校臨床實習實施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醫學系學生未修畢(或修滿)一至六學年全部應修科目及學分者、學士後醫學系學生未修畢(或修滿)一至四學年全部應修科目及學分者,不能參加最後學年臨床實習(以下簡稱實習)。
三、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為學生實習醫院,但得視實際需要,由本校指定其他經過教育部、衛生署評定合格之教學醫院為校外實習醫院。
四、學生之實習,由學生實習委員會規劃在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及小港醫院實習為原則;如因實際需要,須分發至校外實習,由該委員會審議實習名額及醫院後,呈請校方核定之。
五、須分發至校外實習者,其名額由醫學系及學士後醫學系依比例分配。
六、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學生分發至校外實習醫院抽籤原則:1.公開公平為原則。2.須有師長出席(班主任導師或導師),否則不予承認。3.抽籤結果當場公佈,不得私相收授。
七、不能按期修畢實習前之課程而延後分發實習者,應留在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及小港醫院實習。
八、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擅自至他院實習者,其成績一概不予承認。
九、實習期間按照本校科目學分表之規定實施。
十、每年分發學生實習日期,由本校與實習醫院協商後決定之。
十一、實習期間之請假,除須按照各實習醫院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
十二、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除應遵守本校有關規定外,並應遵守各實習醫院之規定,如有違規者,依照本校學生獎懲準則議處。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照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自公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