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院級研究中心評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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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14 111學年度第3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111.11.25 高醫心通字第1111104371號函公布
第1條   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協助中心內各研究中心之發展,以及有效整合與運用資源,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11條,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所屬研究中心成立滿二年後6個月內進行第一次評鑑,爾後每年評鑑一次。
第3條	本中心所屬各研究中心須檢附書面成果報告,並向本中心提出評鑑申請。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推舉6位委員成立評鑑小組,進行評鑑,評鑑結果通過本中心中心會議審議後,提送學術研究委員會核備。
第4條   評鑑項目包括下列項目:
        一、營運方向與設置宗旨之相符性。
        二、符合設置宗旨之研究成果、服務活動、人才培訓、以及配合校內教學研究情形。
        三、未來展望。
        四、其他必要之評鑑項目。       
第5條   評鑑方式得包括中心書面報告及口頭報告說明。審議時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評鑑結果。
第6條   評鑑結果分為:「傑出」、「優良」、「待觀察」。
        一、評鑑為「傑出」者,得免評鑑兩次。
        二、評鑑為「優良」者,得免評鑑一次。
        三、評鑑為「待觀察」者,則隔年需再接受評鑑,連續兩次評鑑為「待觀察」者,則經學術研究委員會核備後,送原申請設立審查之會議進行裁撤。        
第7條   受評鑑之研究中心針對評鑑結果若有異議,應於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向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第8條   研究中心經確定裁撤後,應即辦理各項業務結束作業及學校補助之人員、財產、空間與計畫等之移轉,惟得將接獲裁撤通知前已簽定合約之計畫執行完畢,時間以半年為限。
第9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