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譯醫學博士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2.12.02 102學年度轉譯醫學博士學位學程教務執行委員會通過
103.03.28 102學年度醫學院第2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09.29 103學年度第1次轉譯醫學博士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10.27 103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06.11 高醫院醫字第1041101820號函公布
                             
一、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轉譯醫學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本委員會由學程主任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本學程教師六至八人為委員,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一至二人擔任之。
四、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1.檢覈教材上網進度。
     2.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3.審核課程學習成效標準。
     4.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5.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二)依本學程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研擬課程架構及學分數等,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本學程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會發展趨勢相符。
  (四)本學程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五、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
  修正課程,以作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六、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七、本要點經學程課程委員會及院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