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中草藥暨新藥研發中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 93.02.05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七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3.02.2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 93.03.09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9號函公布
- 96.07.27九十五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08.09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 96.08.30高醫院藥字第0960007338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整合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中草藥暨新藥研發之相關人力與資源,建立中草藥新藥開發之特色與模式 ,促進中草藥在基礎研究及臨床藥學之應用,以提升本學院研發能量與國際接軌,依據本學院組織規程第五 條規定,設置中草藥暨新藥研發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校內中草藥暨新藥研發之相關人力與資源,發揮研究特色。 二、研擬校內中草藥研發重點項目,加強推動相關研究以提升對外競爭實力。 三、提供中草藥暨新藥研發之技術訓練與教育課程,落實人才培育。 四、舉辦中草藥暨新藥研發之學術研討會與座談會,增進學術交流。 五、成立中草藥研究技術諮詢辦公室,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六、建立中草藥新藥研發模式,開發符合國際規範之中草藥製。 七、加強產學合作,提升台灣製藥生物技術工業之競爭力。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聘兼之。下設天然物核心、藥理核心、合 成核心、生物藥劑核心、臨床核心、人力培訓及學術合作等七組,各置組長一人,由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 兼任之。另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辦事人員各若干人。 第四條 本中心一切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供學術研究之用。本中心一切經費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未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