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成果衍生新創企業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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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2.24 109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10.01.28 第19屆第10次董事會議通過
110.02.26 高醫產學字第1101100541號函公布
                                  
一、本校(含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為有效管理及運用所屬教職員工生之研發成果,並鼓勵衍生新創企業之發展,以促進我國科技產業發展,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衍生新創企業係指由曾任職本校或現職之教職員工生運用本校研發成果所組織的新創團隊,且新創提案申請時尚未登記為
    營利事業者。
三、本校衍生新創企業之申請與審查程序如下: 
    (一)衍生新創企業之申請,由新創提案人向產學營運處智財保護與科技管理組提出「衍生新創企業申請表」。
    (二)衍生新創企業所產生之技術作價、商業授權條件及其他相關事宜,由研發成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管會)審議之。相關審查程序
        依照本校「技術移轉管理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四、研管會審議通過之新創企業,應於成立公司後六個月內與本校簽署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
五、本校取得新創企業之權利金或股票(權)等收益,應依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辦法」規定進行分配;若補助機構另有特別規定者,
    經研管會審議通過後,得依補助機構規定辦理。
六、本校專任教師參與新創企業,如有借調與兼職之情事,應依本校「教師借調處理辦法」及「專任教師校外兼職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七、新創提案人應依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之利益衝突迴避處理辦法」進行利益資訊揭露。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