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學生修讀輔系施行要點
出自KMU LawDB
- 85.02.01 84學年度法規會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
- 85.03.09 (85)高醫法字第024號函頒布
- 104.12.29 104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6次招生及學術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5.01.04 104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5.04.20 104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7.05.02 106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6次招生及學術發展委員會通過
- 107.07.19 106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7.08.20 107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 依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學系學生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其上學年學業成績總名次在全班前百分之五十者,得依規定申請修讀其他學系為輔系。 三、 本校其他學系與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生依前條規定,得申請修讀本學系為輔系。 四、 選定本學系為輔系者,必需修滿本學系有機化學八學分、物理化學六學分、分析化學六學分及無機化學六學分。 五、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六、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