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命科學博士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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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19 107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11.19 107學年度生命科學博士學位學程會議第1次會議追認通過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生命科學博士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學位學程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由學位學程主任推薦教師若干人及學生代表一至二人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或校友一至二人擔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 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1. 檢覈教材上網進度。
       2. 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3. 審核課程學習成效標準。
       4. 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5. 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二) 依本學位學程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研擬課程架構及學分數等,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 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本學位學程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會發展趨勢相符。
   (四) 其他本學位學程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學位學程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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