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職業醫學博士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 102.12.13 102學年度環境職業醫學博士學位學程執行委員會通過
- 103.03.28 102學年度醫學院第2次課程委員會修正
- 103.10.17 103學年度第1次環境職業醫學博士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3.10.27 103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4.06.11 高醫院醫字第1041101821號函公布
一、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環境職業醫學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本委員會由學程主任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本學程教師六至八人為委員,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一至二人擔任之。 四、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1.檢覈教材上網進度。 2.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3.審核課程學習成效標準。 4.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5.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二)依本學程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研擬課程架構及學分數等,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本學程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會發展趨勢相符。 (四)本學程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五、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 修正課程,以作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六、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七、本要點經學程課程委員會及院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