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規則

出自KMU LawDB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88.11.23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89.03.30 八十八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91.07.09 九十學年度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委員會修改
111.01.13 110學年度第1次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委員會通過

第1條 依據學術機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2條 本校各實驗單位購買、使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需先送安全衛生組承辦人審議,並送安全衛生組組長或環安室主任審核,通過核可後,方可購買。 
    本校各單位廢棄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先經本委員會同意後,由安全衛生組呈請校長核可後並報請主管機關登記備查或核可,且副知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前項廢棄前之貯存行為,得貯存於運作之實驗單位內。
    各單位除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外,不得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販賣或轉讓他人。
第3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或其運作場所及設施,應於易取得之處,置備安全資料表,容器及包裝並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所定分類、標示要項,並依附表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應依本規則
    附表所定分類、標示要項及參照行政院環保署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附表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危害圖式:直立四十五度角之白底紅色粗框正方形,內為黑色象徵符號,大小以能辨識清楚為度。
     (二)內容:
       (1)名稱。
       (2)危害成分:所含毒性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以上之成分,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名稱(中英文)標示,並加註毒性化學物質等字樣及所        
    含毒性化學物質重量百分比(w/w)。
      (3)警示語或警語。
      (4)危害警告訊息。
      (5)危害防範措施。
      (6)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地址及電話。
    前項標示如其物質危害特性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規定之分類歸類者,得僅標示前項第二款事項。
    第一項容器、包裝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第4條 各單位使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於每年一、四、七、十月一十五日前將各實驗室運作記錄至該實驗室教育部化學品申報系統採網路傳輸方式
    申報,環安室於後台端彙整後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四月三十日、七月三十一日、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
    報前三個月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
    前項運作紀錄應於運作場所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三年備查。
第5條 本規則經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