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級會議議事規則
出自KMU LawDB
- 108.08.08 108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08.30 高醫秘字第1081103007號函公布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各項校級會議議事效率,使各校級會議進行符合民主程序,訂定本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校級會議係指行政會議及其他校級委員會或會議。 第3條 本校行政會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出席代表人數以本會議全體代表總額減去請假代表人數計算。必要時得邀請或指定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二、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主管代表應指派代理人(非會議當然代表)出席,其他代表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三、提案應於會議召開五個工作日下午五時前將核准簽呈送達各業辦單位排列議程,經會議主席核准之重要提案不在此限,惟至遲需於二個工作日下午五時前將核准 簽呈送達秘書處以利寄出開會資料。 四、臨時議程以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之提案事項為限,應於當次會議前一工作日下午五時前,以書面向秘書處提出,經會議主席同意後排列臨時議程。 五、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學生代表於任期中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由候補名單遞補至該任期屆滿為止。教師代表、職員代表除已依規定請假者外,若無正當理由 兩次未出席會議者,視為無法擔任代表,由候補名單遞補。 六、如遇緊急事件由出席代表於會議中口頭提出臨時動議提案,並有會議代表5人以上之附議或經主席同意,始得交付討論。 七、會議提案進行依議程所定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提請變更議程,經出席代表同意後變更之。 八、會議提案應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代表之意見,如無異議,即為通過;如有異議,仍應提付表決。無異議通過之效力與表決通過相同。 九、會議表決以在場代表人數之多數贊成為通過。會議表決方式以舉手表決為原則;如經在場代表多數之同意,即可改為無記名投票。 十、會議決議若主席認為窒礙難行者,可提案下次會議再行覆議,對同一案提起覆議,以一次為限。覆議時如經在場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維持原決議,或會議 主席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覆議,決議案自動生效。 第4條 各校級會議之學生代表應依本校重要會議學生代表選舉罷免要點辦理。 第5條 會議列席人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6條 如會議決議事項為校務會議或董事會之職權,應報請校務會議或董事會審議。 第7條 行政會議業務單位應全程錄音,於會後10個工作天內公布會議紀錄,出席代表若需進行錄音、錄影或公開播送應以提案方式提出申請,提案優先審議並經表決通過後, 交由業務單位為之。出席代表不得擅自於會場內錄音、錄影或公開播送。違反者,經制止仍不聽從,主席經在場代表表決過半數同意後,得處以停止當次出席權之處分, 並強制其離開會場。 其他各校級委員會或會議視實際需要,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惟因會議性質有保密規定或禁止公開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8條 各校級委員會會議設立、組織及運作方式等辦法,依教育部法令或其他相關法規另訂之。如有未盡事宜,得比照本規則辦理。 第9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