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護理學院護理學系學生實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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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08 104學年度護理學系第2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104.12.08 104學年度護理學院第2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105.01.28 高醫院護字第1051100136號函公布
109.06.02 108學年度護理學系第3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109.06.02 108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109.07.20. 高醫院護字第1091102115號函公布
一、本學院為辦理護理學系學生實習分發作業,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實習之分發依學系與實習機構協商實習事宜,進行學生資格審查並分配實習單位人數,經院、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進行分發作業。
三、學生實習分發作業完成後,應與各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約,將實習合約及相關資料函覆實習機構。
四、 完成分發作業後,備妥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五、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經系實習委員會協調後由系(班)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辦理。
六、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本學系及該實習機構之規定,將健康證明文件資料提供實習機構。
七、 實習期間須具備各實習機構所規定之相關有效期限內之證照(例如:BLS基本救命術證書…等)  。
八、 依各實習機構合約規定,繳交實習費給各實習機構。
九、 對於指導學生校外實習之本學系教師投保意外保險。
十、 實習結束後,實習指導教師應彙整各實習機構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送交教務處備查。
十一、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生實習辦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