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暑期進修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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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6.21八十九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0.06.29 ﹝九十﹞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二號函頒布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教師於暑期間,積極進修並撰寫論文或專門著作,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教師於暑假開始前得提出短期進修計畫書,經所屬系所主管及學院院長核准,並報校
        核備後,給予休假進修。
第三條  教師進修所需之費用,由教師自行負責(可向政府機構或學術團體提出申請),本校
        不提供補助。
第四條  教師於進修結束後三個月內,必須向研究發展處(以下稱研發處)繳交具體之成果報
        告;己發表、付印中或投稿中之論文或專門著作由研發處組成評估委員會進行成果評
        估,做為下次申請進修之依據。未按時繳交成果報告、論文或專門著作者,將暫緩其
        後學年度進修申請案之作業。
第五條  本校臨床科教師因臨床服務之需要,目前暫不接受暑假進修申請。
第六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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