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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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7九十九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00.02.17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03.18高醫秘字第1001100818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教職員工生積極參與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依據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實
     施辦法第13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工生或系所、單位、學生社團等。
第三條  凡於近兩年內,透過下列方式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有效提升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
     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者,得依本辦法予以獎勵:
     一、研擬本校性別平等教育政策、法規、計畫、提出興革意見、檢視或規劃無性別偏見、安全友善及公平
       分配之校園空間,並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討論,決議納入年度工作計畫執
       行有功者。
     二、積極參與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知能研習活動,經教育部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並擔任
       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案件調查小組成員,協助調查、處置、防治工作有功者。
     三、從事或推動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案件防治工作有功者。
     四、規劃或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有功者。
     五、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有功者。
     六、教職員工生發揮性別平等精神,協助同儕性別平等互動行為足堪表率者。
     七、從事或參與下列有關性別教育、性別研究、同志教育、情感教育、性教育、多元文化等相關議題之作
       為:
     (一)研究計畫—獲得國科會、教育部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
     (二)研究論文—成果發表於有審查制度之優良期刊者。
     (三)教學—經教務處推薦性別相關課程教學評量成績在4.0以上者。
     (四)教材研發—經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推薦之優良教材。
     (五)社團發展—經學務處推薦為績優社團者。
     八、其他推動或積極配合性別平等教育實務工作,或執行友善校園之環境推展與維護,並有具體成效者。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之人員、系所、單位、學生社團等,可自我推薦或由各系所、單位或學生社團等推薦
         之。
第五條  獎勵案之申請,應填具推薦表,並備妥相關佐證資料,於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公
         告辦理期間提出,申請案經性平會審議通過後公告。
第六條  獎勵案經本校性平會審核通過者,應頒發獎牌或獎狀或獎勵金(視當年度預算而定),並得提報相關委員
         會予以記功敘獎。
第七條  本校性平會處理申請獎勵案應遵守相關迴避之規定。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相關經費由本校性平會編列經費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校性平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