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教師輔導遷調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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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7 109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10.06.24 高醫人字第1101102141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依據教師法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資遣教師前輔導遷調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因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調整或減班、停辦、解散時,致該教學單位產生超額或授課基本時數不足,仍有意願繼續
            任教之合格專任教師。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或本校依法應辦理資遣或不續聘之專任教師。
第3條	為辦理前條教師之輔導遷調,設置教師輔導遷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協調及審議本辦法所定各項輔導遷調相關
        措施。
        本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研發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人力資源室主任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教師代表2人組成,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第4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5條	具有輔導遷調意願之教師,應填寫申請書送至人力資源室,由本委員會辦理輔導遷調作業;教師如無意願接受輔導遷調,須以書面
        具結。
第6條	符合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教師,應輔導至相關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從事符合教師專長之教學工作。
        教師經本委員會審議決定轉任至其他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仍應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
第7條	符合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教師,得申請轉任職員,惟擬轉入單位須有缺額且有相關業務可執行,由本委員會參酌擬轉入單位
        主管意見後審議決定之。
        教師轉任職員者,其薪俸依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及教職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重新核定。
第8條	經輔導遷調後即不得變更,必要時本校得協助教師至全國大專教師人才網進行登錄。
第9條	教師依本辦法第6條或第7條完成輔導遷調措施仍無法有效轉任遷調,或教師無意願接受前開輔導遷調措施,應依「學校法人及
        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資遣或退休。
第10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