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品張貼懸掛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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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9.08 111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09.27 高醫總字第1111103754號函公布

第1條 為管理本校各項活動宣傳品之張貼及維護校園景觀,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指之宣傳品包括海報、旗幟、布條、大掛報等具活動或招生宣傳之物品。
第3條 宣傳品之內容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背法令及校規。
      二、不得違反善良風俗習慣。
第4條 本辦法所指之宣傳品張貼及懸掛區域分別為:
      一、張貼區域:
         (一)各棟裝置或標示為「布告欄」的區域。
         (二)電梯內公布欄。
      二、旗幟、布條懸掛區域:
         (一)史懷哲大道之路燈旗桿。
         (二)校園(不含附院)四週護欄。
      三、大掛報懸掛區域:
         (一)濟世大樓西側樑柱與牆面。
         (二)第一教學大樓西側樑柱。
         (三)同盟路校門北側牆面。
      四、其它區域:因活動需要經申請核准宣傳區域與借用移動式布告欄放置及臨時搭建牌架區域。
第5條 本辦法之管理單位為總務處,校內各大樓建物內之宣傳品,由各樓層業管單位管理之。
第6條 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管理單位得逕予清除宣傳品或撤銷其申請:
      一、逾期未清除者。
      二、未張貼懸掛於規定位置者。
      三、未經管理單位核章者。
      四、影響其他張貼之權益者。
第7條 校外活動申請宣傳廣告規定如下:
      一、於來文借用場地時提出,經權責首長核定之。 
      二、未依本辦法規定張貼或懸掛,由管理單位逕行拆除。
第8條 宣傳品張貼懸掛申請與期限:
      一、申請單位需填具本校「張貼懸掛宣傳品申請單」,於7天前送達總務處事務組審核。
      二、張貼公布欄海報以二週為限,有必要延長者,得申請之,並以一次為限;若遇學校慶典、法令宣導、活動宣導等以三個月為限,需延長宣傳時間者,得視
          實際情形以簽呈申請,經首長核准後延長張貼或懸掛。
      三、申請單位於許可期間應自行維護其宣傳品之張貼或懸掛。許可到期後,小型宣傳品於3日內、大型物件於一週內應自行拆除,並負責維護該區域之整潔。
第9條 宣傳品張貼或懸掛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張貼:使用紙黏土或無痕膠帶,嚴禁使用圖釘、雙面膠、膠帶及泡棉膠帶等。 
      二、懸掛:使用塑膠繩、布繩、棉繩綑綁,嚴禁使用膠帶纏繞。 
      三、申請單位於張貼或懸掛期間(申請至清除完成)應善盡維護之責,如對本校財物有毀損之情形,應負損害賠償。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