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出自KMU LawDB
(重定向自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 100.01.13 99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4.26 高醫總字第1001100870號函公告
- 101.12.24 101學年度第2次環保暨安全衛生委員會議通過
- 102.01.10 101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12.31 103學年度第2次環保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通過
- 110.02.09 109學年度第2次環保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為確保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稱本校)教職員工生在實驗室、研究室及實習室等工作場所作業之安全與衛生,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1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2條、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三條及學校實驗室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等規定,訂定本管理規章。 第2條:本規章之適用範圍為本校校區內之下列場所(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一、 學生實驗室及實驗準備室。 二、 學生實習室及實習準備室。 三、 置有研究設備之研究室。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適用之場所。 第3條:本校適用場所內負責管理業務者稱為場所負責人。 第4條:設置安全衛生組織: 一、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簡稱環安委員會)。 二、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室 (以下簡稱環安室)。 第5條:環安室為本校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權責單位,置(1)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2)職業安全管理師、(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及(4)職業衛生護理師若干人。 第二章 權責單位 第6條:校長之環保暨職業安全衛生(以下簡稱為環安衛)業務權責: 一、綜理本校適用場所環安衛業務。 二、核定本校環安衛年度工作計畫、環安衛管理規章及工作守則。 三、責成各單位達成有關環安衛業務之執行。 第7條:環安委員會之職責,依本校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 第8條: 環安室應依環境保護及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辦理下列事項。 一、釐定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督導相關單位實施。 二、規劃、督導各單位之環安衛業務。 三、規劃、督導環安衛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四、督導各單位環安衛業務,並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五、規劃、實施學校環安衛教育訓練。 六、實施實驗場所人員在職健康檢查及人因性危害防止計畫、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計畫、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管理措施之執行。 七、規劃、督導各單位適用場所環安衛業務運作與管理。 八、規劃事業有害廢棄物分類、貯存及委外處理與管理。 九、擬訂適用場所之環安衛業務安全衛生管理規定。 十、適用場所發生職業災害之調查、分析及統計。 十一、向校方提供有關環安衛資料與建議。 第9條:各院院長對該院環安衛業務之權責: 一、綜理該院有關環安衛業務。 二、督導該院各單位執行有關環安衛業務。 三、督導該院各單位配合辦理環安衛諸項作業。 四、督導有關單位處理該院各單位提出之作業危害因素。 第10條:中心、系科所主管環安衛業務之權責: 一、執行環安衛管理事項與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事項。 二、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四、擬定實驗安全作業標準。 五、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 六、配合辦理環安衛教育訓練。 七、辦理該單位職業災害調查及職業災害統計。 八、發生事故時,協助處理並調查事故發生原因。 九、執行院長交辦有關環安衛事項。 十、執行其他環安衛法規規定之事項。 第11條:實驗室負責人環安衛業務之權責: 一、督導在該場所內人員確實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二、執行所轄適用場所環安衛管理事項。 三、分析、評估適用場所可能危害因素,訂定安全作業守則,並對所屬人員實施環安衛有關之講習與訓練。 四、對於適用場所潛在的危害因素立即排除或改善。 五、確定機械及儀器設備必要之保養與檢查,並作紀錄。 六、經常巡視適用場所,對不安全動作予糾正、督導及制止。 七、提供適當之環安防護用具,督導所屬人員正確佩帶。 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廢液分類、標示及貯存。 九、發生意外事故時緊急應變,並擬定改善對策。 十、執行其他有關環安衛事項。 第12條: 適用場所教職員工生之責任與義務: 一、遵守適用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環安法令規章。 二、遵守標準作業程序,並定期檢查、檢點設備、設施。 三、接受一般及特殊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並遵守檢查結果之建議事項。 四、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協助新進工作人員瞭解作業程序及安全衛生設備、設施使用方法。 六、事件發生時,妥善處理現場及協助職業災害調查。 七、作業前確實檢點作業環境及設備,有異常立即調整,並報告師長或場所負責人。 八、定期檢查、保養及更新個人防護器具,並保持工作場所整潔。 第三章 自動檢查之實施 第13條:本校適用場所之機械、設備,各院、中心、系科所實驗室負責人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4條至第41條對其所有之儀器、設備、機械及車輛實施定期檢查。 第14條: 本校適用場所之下列設備,各院、中心、系(科)、所之實驗室負責人應依「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辦法」第45條、第47條之規定實施重點檢查。 一、第一種、第二種及小型等壓力容器。 二、小型鍋爐。 三、局部排氣或除塵裝置。 第15條:本校適用場所之下列設備,各院、中心、系(科)、所之作業場所負責人應依「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64、65、69、72、77條之規定實施作業檢點: 一、鍋爐及其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作業。 二、高壓氣體之灌裝儲存作業。 三、有機溶劑及特定化學物質作業。 四、具危險性之儀器、設備操作。 五、從事危害性化學品之使用作業時。 六、防護用具、電氣機械器具等實施檢點。 第16條:環安室就本規章第14條至第15條擬定自動檢查計畫。 第17條環安室就本校適用場所,依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規劃、實施作業環境測定。: 第四章 職災通報與調查 第18條: 本校場所內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依「高雄醫學大學化學災害緊急通報系統」通報,校方應於八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三人以上者。 (三)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第19條: 發生前條之職業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第五章 罰則 第20條:違反環安衛規定,相關罰則分擔原則依本校「環安衛相關罰款分擔原則」(附表一)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第六章 相關表單及作業流程 第21條:本校環安衛業務管理系統圖(如圖一): 第22條: 一、本規章中有關「自動檢查」之部份,依據「本校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規範辦理。 二、本規章中有關「職災通報與調查計畫」之部份,依據「本校職災通報與調查計畫」規範辦理。 第七章 頒布實施及修正 第23條:本規章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第24條:本規章經環境保護保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