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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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2.07 109學年度第5次處務會議通過
110.01.14 109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02.03 高醫學務字第1101100397號函公布
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及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健全學生輔導工作,依學生輔導法及本校組織規程第18條規定
    設立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二)審議學生輔導工作計畫。
    (三)整合校內各單位學生輔導之相關資源。
    (四)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之分工與協調。
三、本委員會之組織如下:
    (一)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學生事務長為副主任委員,學生心理輔導中心主任擔任執行秘書。其他
         委員為教務長、總務長、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及職涯發展組組長、軍訓室主任、專業輔導人員、教師及學生代表等。任一性別
         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二)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每學年度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且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五、本委員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校內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校外專業人員得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六、本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經校長核准後,送請有關單位執行。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